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广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9月3日—9月9日,共7天。
以下为管理办法节选内容:
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以下简称赔偿资金),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解、人民法院调解或生效判决、裁定,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省政府及地级以上市政府缴纳的资金。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国务院授权的省政府及地级以上市政府。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二条 赔偿义务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要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展开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金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第三条 赔偿资金范围主要包括:
(一)清除污染费用;
(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三)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
(四)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六)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 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环境公益诉讼、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调解或生效判决、裁定的赔偿资金;
(二)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后,经评估认定未能达到修复效果,需要赔偿义务人重新以货币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
(四)其他方式获得的赔偿资金。
此外,办法还对省内跨地区环境损坏情况情况、赔偿资金使用及生态修复执行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相关信息来源:广东省财政厅资环处,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摘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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