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工信〔2019〕292号)。并根据文件要求,组织申报2018年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为通知节选内容:
一、申报范围
(一)绿色体系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级绿色制造称号的工业企业或园区,包括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主要包括企业采用国家公布的《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参考技术》,在工业领域实施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项目;择优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实施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完工期在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2018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
二、资金的资助方式、标准和分配
(一)按照事前备案、事中报告、事后奖补的原则,对重点节能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对绿色体系建设项目、清洁生产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支持方式。
(二)绿色体系建设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称号的工业企业或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重点节能项目。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清洁生产项目。2018年度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及以上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按当年度市级财政资金安排额度择优支持,以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
(三)已获得国家、省、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级专项资金。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
(四)已纳入省、市节能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其上年度节能考核结果必须为基本完成等级以上。
(五)重点节能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项目节能量需经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确认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申报数量
符合要求的绿色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均可上报,不受数量限制。
(相关信息来源: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摘编整理,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友情链接 Links
佛山市人民政府 | 禅城区人民政府 |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 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 美家网 | 搜陶网 |